来源部门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文件数 | 0 |
开放状态 | 有条件开放 | 所属行业 | 暂无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11:27:11 | 最后更新时间 | 2022-06-23 15:38:38 |
更新频率 | 实时 | 用户评分 | |
部门电话 | 13995112666 | 部门邮箱 | |
标签 | |||
描述 | 行政处罚信息 |
英文信息项名 | 中文信息项名 | 数据类型 | 中文描述 |
行为所在地行政区划(市) | 长文本text | 行为所在地行政区划(市) | |
行为所在地行政区划(街乡) | 长文本text | 行为所在地行政区划(街乡) | |
备注 | 长文本text | 备注 | |
行为所在地详细地址 | 长文本text | 行为所在地详细地址 | |
被处罚单位类型 | 长文本text | 被处罚单位类型 | |
违法期间起 | 长文本text | 违法期间起 | |
处罚主体所属级别 | 长文本text | 处罚主体所属级别 | |
处罚种类 | 长文本text | 处罚种类 | |
违法行为类别 | 长文本text | 违法行为类别 | |
联系电话 | 长文本text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长文本text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主要违法行为 | 长文本text | 主要违法行为 | |
没收违法所得的内容 | 长文本text | 没收违法所得的内容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长文本text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违法期间止 | 长文本text | 违法期间止 | |
组织机构代码 | 长文本text | 组织机构代码 |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长文本text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
环保部门处罚主体 | 长文本text | 环保部门处罚主体 | |
环保处罚采集系统填报时间 | 长文本text | 环保处罚采集系统填报时间 | |
年度 | 长文本text | 年度 | |
行为所在地行政区划(省) | 长文本text | 行为所在地行政区划(省)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长文本text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生产经营乡镇街道 | 长文本text | 生产经营乡镇街道 | |
环保部门联系人 | 长文本text | 环保部门联系人 | |
决定书文号 | 长文本text | 决定书文号 | |
生产经营行政区划(省、市、区县) | 长文本text | 生产经营行政区划(省、市、区县) | |
罚款数额 | 长文本text | 罚款数额 | |
处罚依据 | 长文本text | 处罚依据 | |
主键 | 长文本text | 主键 | |
环保部门调查机构 | 长文本text | 环保部门调查机构 | |
行为所在地行政区划(区) | 长文本text | 行为所在地行政区划(区)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长文本text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长文本text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决定送达日期 | 长文本text | 决定送达日期 | |
行政命令种类 | 长文本text | 行政命令种类 |
(一)数据责任主体拥有数据的所有权。
(二)数据责任主体应保证提供至宁夏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开放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
(三)数据责任主体依托宁夏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广泛收集数据利用主体对公共数据开放的意见与需求,并及时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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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使用许可赋予数据利用主体享有所明确规定的公共开放数据的使用权。对于无条件开放数据,用户可免费、不受歧视获取平台上的数据资源、并且可以自由利用、自由传播与分享;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应在满足数据使用条件前提下进行使用。
(二)数据利用主体获取公共开放数据的使用权后,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数据利用主体有权对授权使用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受法律保护。
(四)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
(五)数据利用主体应定期向数据责任主体反馈数据利用情况,配合数据责任主体进行数据跟踪管理。
(六)数据利用主体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公共开放数据,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未经数据责任主体授权,不得滥用、复制、传播数据。
(七)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数据利用主体利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公共开放数据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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